我國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婚後的收入一般屬於共同財產,但是也並非全都是共同財產,也有個人財產,我國婚後個人財產分爲協商約定型和法律規定型,那麼婚姻中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一、夫妻雙方協商約定爲個人的財產: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因爲我國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爲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法法律,那麼他們約定的內容就是有效的,並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就表明婚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是個人財產。
二、法律規定屬於個人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爲個人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爲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財產問題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法律上對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也做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大部分人法律知識還是比較薄弱的,對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掌握比較少,以上文章內容講述了個人財產的範圍,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