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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凍結什麼時候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9W

離婚財產凍結什麼時候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財產指的是人們所擁有的對一個物品的所有權以及財產性的利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離婚財產最爲重要,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在我國離婚財產凍結什麼時候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財產凍結什麼時候申請書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需要等案件審結後如訴訟結束、判決生效即可解凍。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

二、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爲了平等地保護當事雙方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也可以擔保公司提供訴訟擔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擔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財產保全,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情況緊急,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 被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 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 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此外,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爲6個月,如果超過了6個月,而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想要了解這個問題,首先需要知道一下這個問題的前提也就是背景,凍結離婚財產主要是爲了防止離婚財產的不當減少,從而損害其中一個人的利益。其次,一般是在一個案件審理完畢之後進行申請的,比如說訴訟的結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