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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一併進行是否可以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04W

離婚財產分割一併進行是否可以

一、離婚財產分割一併進行是否可以?

離婚財產分割一併進行是完全可以的,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法院對哪些事項判決,取決於原告在起訴時提出了哪些訴訟請求。無論法院認爲該訴訟請求是否屬於受案範圍,無論法院是否支援該訴訟請求,都會在判決書中進行判斷和決定。

所以,如果原告只提出要求離婚,法院就只會對是否離婚進行判決;如果原告還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它訴訟請求,法院會一併判決。

對於原告來說,可以單獨就離婚提出起訴;也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其他事項提出起訴;一次起訴可以提前一項或多項訴訟請求;與離婚相關的多項訴訟請求可以一次起訴,也可以多次分別起訴。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應該說,離婚和財產分割同時進行纔是比較理智的做法,審判過程可能會超出自己的預期,但最終的結果肯定對原被告雙方都是相對公平合理的。我們總不能先起訴離婚再起訴分割財產,然後再起訴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這樣不僅消耗自己的精力,也是在濫用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