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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要約的生效時間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4.16K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訂立前雙方當事人可先進行要約,若受約人同意要約人的意思,雙方即可訂立合同履行要約的內容,那麼合同要約生效的條件是什麼,什麼時候要約生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怎麼確定要約的生效時間

一、要約的生效時間

在要約的生效時間上,我國採用到達主義,即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應注意的是:

1)到達是指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達單位的傳達室等,並要求受要約人拆開信件並瞭解內容。

2)採用數據電文方式發出的要約,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數據電文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合同要約的生效條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爲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一般認爲,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如一個水泥廠有2000噸水泥可以銷售,分別向4個建築公司發數量各爲500噸的要約。

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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