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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幾種都有哪些?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2.44W

我們都知道債務人在貸款或才借錢的時候,債權務都必須要有人出來給債傷人擔保,這樣才能降低債權人的風險,債務人也是需要和擔保人簽訂合同的,那麼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幾種,都有哪些呢?合同擔保一般爲分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本擔保和反擔保、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那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幾種都有哪些?

合同擔保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爲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二、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爲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爲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纔有區分意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爲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爲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爲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爲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爲理想的辦法,這種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擔保對於債權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因爲這可以很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害,也可以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擔保人來說,也是有利的,只要擔保合同一旦簽訂,那麼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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