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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9.94K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債權債務進行擔保的事情,可以在主合同當中約定相應的擔保條款,然後由擔保人簽字蓋章,或者單獨在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簽訂一份擔保合同。像這樣獨立的擔保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在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相關介紹吧。

獨立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獨立擔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從文意的角度來理解,“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該款的前半句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係。上述兩種觀點對於這個問題沒有分歧。關鍵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約定是否是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係的約定,比如擔保合同約定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這相當於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係,兩合同的效力相互沒有影響。

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於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只要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便不受制於主合同的效力,那麼無法體現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如果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理解爲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後果負擔保責任,這也就是說擔保合同約定的內容是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這一解釋,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二、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指什麼

我們理解的“另有約定”的意思應該是,否定從合同的效力受制於主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礎上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所承擔的擔保責任與因主合同無效所承擔的擔保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後者是在主合同無效時對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與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有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物權法》這一規定進一步表明,我國現行法沒有采取物權行爲獨立性與無因性理論。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句中“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意思是,除非法律特別規定了擔保合同不因主債權債務合同的無效而歸於無效,否則擔保合同是否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不可以由當事人來約定。比如《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也即,最高額抵押權並不是從屬於其中的某一個債權的。如果某一個債權無效,最高額抵押權並不因此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亦排除了當事人之間約定債權債務關係合同和擔保合同之間是否具有主從關係的可能性。

對於獨立的擔保合同來講,其同樣要手《合同法》的約束。我們在判定其法律效力的時候,只要該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之間是自願簽署的,那麼該合同就具有效力,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更多擔保合同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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