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合同日期在法律規定中不屬於必備生效內容。如果雙方自願,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簽訂合同時沒有寫日期是有效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