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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是否需要舉證責任? | 按合同約定

欄目: 合同違約 / 發佈於: / 人氣:2.08W

人們在簽訂合約時,可以約定違約金,在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時,雙方當事人需要按照合約的規定,支付違約金,但是在司法實踐之中,被告一般會聲稱違約金過高,希望法院能予以調整。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是否需要舉證責任?

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是否需要舉證責任?

1、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是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似乎應當由被告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過高。事實上,被告很難舉證原告的損失狀況,因爲被告根本不掌握此方面的證據。筆者認爲應當由原告來舉證,因爲違約金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有義務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雖然合同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免除原告對損失的舉證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況,當被告提出違約金過高時,應當適用例外規則。原告應當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舉證,但是證明的目的不是明確損失的具體數額,而是證明違約金沒有過分高於損失即可。

2、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違約,法院透過庭審查明的事實認爲存在違約,同時認爲違約金可能過高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最高院的觀點是,這種情況下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明確告知被告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問題是經過釋明後,被告仍然堅持自己不違約的,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對違約金進行調整呢?存在着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法院不宜進行直接調整,即使違約金約定過高也不損害國家、社會及第三人的利益,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種觀點則認爲,當事人堅持自己不違約,實質上是從根本上否定違約金的適用,可以理解爲對於違約金的數額已經提出異議,爲追求實質上的公平正義,法官應該進行主動調整。但是,如果法庭不能查明非違約方的損失,可能不宜主動酌減違約金。

實踐中,存在着上述兩種做法,因此作爲當事人的律師,應當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在堅持不違約的主張的同時,可以提出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應予調整的主張,以免陷入被動。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按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認爲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調整,提出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是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