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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3W

一、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爲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

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纔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

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依據民法典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爲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爲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

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民法典將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作爲繼續履行的除外條件加以規定,主要是爲了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繼續履行的權利,以穩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保護違約方的利益。

二、合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必須在訴狀中說明被告是誰及其基本情況。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寫明包括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家庭住址、郵編、電話等情況。如果被告是單位的,需要寫清單位的全稱、地址、郵編、聯繫方法、單位法定代表人。

2、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必須在訴狀中明確提出讓法院依法保護的具體民事權利是什麼,同時提出相應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所訴的問題,必須屬於人民法院依法擁有管轄權,並符合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4、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即原告要起訴的案件必須和起訴者本人或單位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最後,關於合同違約後能否繼續履行,不僅要看合同的性質還要看法院的對合同的判決結果,當然如果合同被執行繼續履行,但是必要的賠償或者違約金在一定條件下還是需要繼續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