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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買賣合同有什麼具體的原則?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1W

一、締結買賣合同有什麼具體的原則?

締結買賣合同有什麼具體的原則?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願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最高是多少?

最高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民法典》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締結買賣合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則的,同時違反了買賣合同的話就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最高爲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或者是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