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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工人合同到期處理的方式是什麼?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2W

一、大病工人合同到期處理的方式是什麼?

大病工人合同到期處理的方式是什麼?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纔可以終止合同。但勞動者可以主動終止合同的除外。

生病期間合同到期的話應該是自動延續至醫療期結束以後,雙方再對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進行協商。如果一直到醫療期結束,職工本人還是沒辦法回到用人單位上班的,大多數的職工有可能會直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不過公司仍然是需要對患病的職工進行補償的。

依據《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我國《關於印發(集體合同規定)的通知》規定: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擔任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以上第(二)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爲止。但是勞動者如果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況,即使出現上述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二、醫療期的期限是多久?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該規定第4條規定了如何累計計算醫療期: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勞動合同法》是充分保障了患病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的,不僅給予了法定醫療期,也明確對法定醫療期內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進行了限制。如果公司在醫療期之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違法的,按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所以公司最好是等到醫療期結束了以後,看職工的身體恢復狀況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