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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合同到期順延哺乳期可以嗎?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W

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期間會遇到很多時間,比如女員工懷孕,女職工“三期”內單位是不允許辭退員工的,遇到勞動合同屆滿的情況更是常見,法律上規定,“三期”內遇到合同到期的情況,合同不得終止,必須順延,而不是續簽。

孕期合同到期順延哺乳期可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之後,即使她的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順延至其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此時,單位必須做的是“順延”而不是“續簽”。

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只要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而不是雙方再協商一致簽訂一個新合同。所謂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產、早產或者晚產等情形,不必另外專門約定。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爲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

在這些意外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能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特殊情形的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公司應將合同期限順延至流產假期結束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與順延原勞動合同,實際後果是不一樣的。前者意味着多訂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單位合法解僱員工不利。《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可以避免多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國家法律相關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是不能辭退的,遇到合同到期的情況,直接順延合同日期,而不是續簽合同,這兩者意義是不一樣的,所產生的實際後果也是不一樣的。如果遇到單位不順眼合同日期,後者續簽合同,或者辭退的情況,則可以透過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