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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15W

企業也是可以作爲擔保人或者提供擔保的,在向銀行借貸過程中會要求企業進行擔保,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是會無效的,那麼哪些情形下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哪些情形下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簽訂擔保合同,一般來說,這樣的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爲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司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二)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指出,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四)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爲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爲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爲的擔保無效;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