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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訂立的超越權限的經營合同是否有效力?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9W
法定代表人訂立的超越權限的經營合同是否有效力?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效力需要根據相對人是否是善意來確定。公司的經營活動超出經營範圍,但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要合同本身符合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爲原則,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公司越權行爲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認定合同無效。

合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被追認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不被追認的,合同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合同有效。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爲對合同的追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超越權限,是指受託人超越委託人的委託授權的範圍或委託意思表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另一部分是普通自然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視爲有效。可見,這是傾向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如果相對人惡意與之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所在單位不追認時才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如果追認的話應當認定爲有效。而普通的的自然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其超越權限部分因按照效力待定有關規定予以對待。

在公司對外的民事活動中,一般都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來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但是公司內部也可以形成股東會決議或者是章程來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法定代表人只能在權限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超越代表權限訂立合同的,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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