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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哪些條款還有效?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67W

一、合同無效哪些條款還有效?

合同無效哪些條款還有效?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違約金條款屬於上述第一項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使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也繼續適用。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主張賠償責任。

二、合同條款的補充是怎樣的

1、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合同無效並不是整個合同都是無效的,一些特殊的情況存在一些有效的條款,合同中的補充條款包括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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