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一、未能在購銷合同正文中詳細表述的事項,通常情況下應以合同附件形式予以體現,是需要附清單的。二、不符合上述情況,則不需要附清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