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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合同變更仍繼續履行有效嗎?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1.26W

在原有合同期限內,約定條款內容發生了變化或更改,權利和義務隨之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爲。那麼明知合同變更仍繼續履行,從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如何看待?這需要依照具體案情而定,本站小編爲大家簡單講一下。

明知合同變更仍繼續履行有效嗎?

一、合同變更的前提

1、原有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例如無效合同、以撤銷的合同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這類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也就談不上變更。

2、變更後的合同必須有效。新的合同必須雙方協商一致,或經過仲裁、法院判決才能變更生效。雙方協商一致說的是雙方自願達成共識,在不違背法律前提的情況下合同變更生效。如果在變更過程中,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變更合同,違背另一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當事人仍然應可以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

3、變更的內容必須明確。當事人明知合同變更,但因合同也定的條款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讓其產生重大誤解,違背了意願,顯失公平。這類合同也是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4、合同變更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爲書面形式,變更合同也應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爲口頭形式,變更合同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如原合同是以書面形式簽訂的,但雙方以口頭形式變更的條款。如果原合同上明確規定如需變更,需書面達成協議的,那麼口頭變更可以視爲無效。

5、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例如規定的財產抵押類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必須登記後才生效。

我們這裏也就是說,是否要履行變更後的合同,前提條件是雙方自願達成協議,新的合同沒有生效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變更合同有效,仍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行爲

合同一經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在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否則視爲違約。既然是違約,法律只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爲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爲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爲標準,而不管行爲人的主觀狀態如何,所以一旦合同生效,無論你是否故意違約與否,都應當承當違約責任。由於一方存在過錯,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要求過錯方透過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包括:恢復原狀、金錢賠償,代物賠償)等方面伸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即便未造成損失,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章有詳細規定。

三、合同糾紛的訴訟

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可透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來解決。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發生爭議後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如沒有仲裁協議,也達不成仲裁協議,可向法院民廳提交訴訟。

四、合同糾紛受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常見合同糾紛受理地點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地點。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爲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整理的明知合同變更仍繼續履行的知識,勞動糾紛官司一般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遇到糾紛或受到人身或財產方面的損失,應儘早解決。當然官司的過程沉長又耗心力,這就需要各位朋友平日裏多積累法律知識,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一定要把內容看清楚、看細緻,有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問題要約定好,合同的變更要採取書面形式,避免口頭變更,可能由於您的一次大意,造成取證上的被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