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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審查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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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行政複議審查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審查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不屬於行政複議審查範圍的規定是: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2、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覈、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5、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爲;

6、行政機關對信 訪問題作出的沒有規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爲或者解釋性答覆;

7、行政機關落實歷史遺留政策問題的行爲;

8、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9、調解行爲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爲;

10、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1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爲。

二、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在行政複議是必須嚴格的按照我國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來提出申請的,然後由相關的複議機關對此進行進行審查,當然針對我們國家的一些國防外交行爲是不屬於行政複議的範疇之類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