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借款合同,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吧,借款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合同類型,除了具備基本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外,還要其他的要件才能成立生效。那麼,大家知道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嗎?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借款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係,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實踐性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還須有物的交付。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民法典中明文規定爲實踐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因此,應當說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併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非合同當事人意思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生效有着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適用於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適用於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
二、普通要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特別要件除具備普通要件的內容外,還須具有:
(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
(2)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已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因此,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四、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在借款擔保實踐中,保證合同訂立於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證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條件合同。因借款事實未發生,生效條件未成就,保證合同不生效。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生效要件,主要是保證合同訂立於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證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條件合同。因借款事實未發生,生效條件未成就,保證合同不生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銅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