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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

欄目: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91W

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分配舉證責任。惡意串通,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惡意和客觀實際損害利益兩個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