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清算順序起訴
企業破產清算順序起訴是指一個企業在被宣告破產後因爲清算問題所引發的在清算順序方面的訴訟。這類訴訟多因一個或者多個債權人在清算破產財產賠償時因某種原因爲不滿現有取得的清算賠償而進行的上訴案件。
二、正常的破產清算之後,債務已經得到合法清償,債權人何來賠償起訴?
1、清算過程中,如果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自行清算不滿意,可以申請法院介入清算。
2、如果清算義務人未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而是僞造清算資料,虛報公司已清算完畢,或以公司對外無債權債務等理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公司註銷登記的,應視爲股東自願放棄有限責任。一旦因此訴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理論,由該清算義務人就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如果是這樣,股東應該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三、破產清算在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方面的順序。
1、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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