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清算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根據《公司法》第18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據此,法律並沒有規定清算組由全體股東構成,也沒規定需經全體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