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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出資的法律責任

欄目: 公司經營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8.71K

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的規定:出資方式也稱出資財產種類,是《公司法》上一個較爲複雜的問題。在對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規定上,各國公司法基本趨於一致,即法定出資財產的種類,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或者財產權利。
我國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可見,我國新《公司法》關於出資方式的規定有兩個特點:
第一,出資方式採用了立法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規定。
第二,列舉的方式可分爲貨幣、非貨幣出資兩種。非貨幣出資也可稱爲現物出資。

股東未出資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