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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證明故意拖延公司項目清算?

欄目: 公司經營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14W

一、怎麼證明故意拖延公司項目清算?

怎麼證明故意拖延公司項目清算?

1.瞭解一下申請人的資格。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發生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強制清算,但是抵押權人和隱名股東不可以提起訴訟,另外附條件的債權人雖然享有清算申請權,但沒有破產申請權。

2.公司解算情形發生之後,在15日之內沒有成立清算組。這種情況發生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3.公司法人、股東爲清算設定障礙的。雖然在解散事由發生15日之內,成立了清算組,但是公司法人、股東不移交賬目、印章等清算必須材料,導致清算實際無法進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4.清算組不開展工作。雖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組,但是在法律規定的2個月期限內,沒有開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認定爲故意拖延清算。

5.清算久拖未決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組,也開展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工作,卻對實質性債權債務久拖未決,但是在正常情況下,6個月之內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認定爲故以拖延清算。

6.違法侵權清算。清算組成立之後,爲拖延清算故意不履行義務和亂作爲,違法造成相關事實發生,嚴重侵害債權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可以認定故以拖延清算。

二、怎麼成立公司清算組

1、什麼情況下可以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清算組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綜上所述,公司出現解散的情形,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編制資產負責表,制定清算方案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