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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8.47K

一、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破產法》第二條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爲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三)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條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爲債務人財產。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後的剩餘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二、企業破產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1、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債務人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3、整頓期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4、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必須採用書面方式。裁定的內容應當包括:破產債務人的企業名稱、企業性質、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產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據以及破產以及破產宣告應進行的有關事項,如成立清算組和重新申報債權等等。

爲了使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企業法人的破產情況,應當將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予以公告。

企業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是可以申請破產的,但是企業破產必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其次需要符合過程的條件,比如說公司不能夠清償到期的債務額的時候就可以申請破產。其次在破產的時候需要進行財產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