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法定程序減少的註冊資本的行爲合理嗎?
按照法定程序減少的註冊資本行爲是合理的。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告示。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告示的自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二、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序是什麼?
1、股東會決定。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自股東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
4、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對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進行驗資。
6、收集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示的有關證明,起草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根據其它相關規定,減少註冊資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8、自公示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9、全體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三、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內容是什麼?
1、國內合夥企業最低註冊資金3萬人民幣;
2、自然人獨資最低註冊資金10萬人民幣;
各行各業針對註冊資金都有一個最低標準,有些行業要求爲100萬以上,因行業而異。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已經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註冊資本是可以進行調整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也可以將註冊資本進行減少。想要使得註冊資本發生變化是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並按照相關的流程進行辦理的,這是我國法律中的強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