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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分公司簽訂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09W
跟分公司簽訂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一、跟分公司簽訂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跟分公司簽訂合同法律效力是有效,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爲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分公司是屬於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具有簽訂合同權利的,所以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簽訂合同之前,建議檢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原件,索要其複印件,並委託律師對其工商資訊進行盡職調查,以確定分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若分公司無營業執照,對與其簽訂合同應採取慎重態度。

2、要求分公司出具總公司加蓋公章原件的授權委託書,並要求總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蓋,固定“貴司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完全的代理權”的表見代理證據,甚至直接將總公司納入到合同的簽約一方,以進一步明確總公司的責任,把合同責任承擔落到實處。

3、若發現“分公司”有借用總公司資質的行爲,應對與其進行合作採取謹慎態度;若的確需要與其合作,建議要求“總公司”向本公司出具爲合作項目承擔法律責任或連帶責任的承諾函,在發生爭議時,即可要求“總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爲有效;否則爲無效。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爲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分公司和總公司的法律規定是有非常明確的說明的,分公司相對來說從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附這種公司而存在的,畢竟對於分公司自己來說是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但是在從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時候,是可以簽訂合同的。這是屬於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