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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分公司之間需要簽訂合同嗎?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06W

一、子分公司之間需要簽訂合同嗎?

子分公司之間需要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與子公司能簽署合同,這個合同不能對外,可以處理兩個公司之間的業務關係。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爲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爲原告或被告作爲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爲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爲共同被告。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責任承擔:

(1)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2)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新註冊的公司如何報稅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爲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但是要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着兩者之間爲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2、設立方式:

(1)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2)分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3、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1)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分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大型公司下面有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同時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可以訂合同,但是並不是必需的,一般來說,都是總公司下撥命令來指導分公司經營。當然,子公司分公司對外可以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