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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辦法新規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3.2W

2016年7月15日,私募新規就正式實施啦。監管部門會加大監管力度,讓市場環境得到優化,與此同時,也可以看出政府對私募基金的重視。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新規

1、募集行爲的界定

募集行爲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2、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的限定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募集主體只有兩種:一種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另一種是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爲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代銷。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且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爲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爲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4、特定對象的確定程序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問卷調查內容應包括:投資者基本資訊、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

募集機構應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5、規範私募基金推介行爲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並使用。除委託募集的代銷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行爲和媒介渠道推介的具體內容如下表:

6、24h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7、實行回訪確認制度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帳戶劃轉到基金財產帳戶或託管資金帳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調整的私募基金管理辦法新規規定包括募集行爲的界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的限定、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等,相較於特定對象的確定程序,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的評估結果的有效時長更短。同時還多了冷靜期這個規定。這些創新的規定都對私募基金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