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股東會表決權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權的規定是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企業的最高管理機構爲公司的股東大會。召開股東大會可以對公司企業的發展方向及政策導向進行制定並明確,但是形成決定時,必須經過所有股東的審議,一般情況下,要達到規定人員的同意才能透過,避免政策制定的不合理導致公司企業的經濟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