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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81W

現實中,企業法人可能由於經營不善面臨破產的境地。但企業破產勢必會對股東、債權人以及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爲了降低損害,使企業復甦,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根據《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可以申請破產和解。那麼,破產和解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

破產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一、破產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1、和解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實踐中,債權人希望和解的,可以與債務人協商,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

2、申請和解的債務人應當遵守有關破產申請的一般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檔案。

3、債務人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和解申請符合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二、和解協議的制定生效和執行

(一)和解協議的成立

和解協議成立的方式,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訂立的方式,即債務人以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的形式向債權人團體發出要約,債權人會議以透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形式作出承諾。債權人會議透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符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時,即達成和解協議。

(二)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這樣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透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形的,則予認可。如果發現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發佈公告,終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後,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執行和解協議

和解執行完畢,以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義務完全履行爲標誌。和解執行完畢的法律效果就是剩餘債務的自動免除。所以破產法第106條規定,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破產和解的條件規定。破產和解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權危機問題所進行的一種平衡的解決方式,使企業復甦,給債務人清償債務起到了一定的便利。現實生活中,許多企業面臨破產境地時,還存在很多債務,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打擊,如何使企業經營狀況迴轉,降低對社會造成的惡劣影響,是破產和解要做的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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