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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是特別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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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指特別法人嗎?

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是特別法人嗎?

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的法人是特別法人,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納入特別法人的這四類組織在不同意義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

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及其機關法人的民事行爲和民事責任,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體資格、合同屬性、爭端解決渠道及其社會投資者的信心,都會產生影響。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二、《民法典》中法人類型包括哪些?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爲目的成立的法人,爲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非營利法人

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爲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3、特別法人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特別法人也是法人的一種類型,也需要履行法人的義務和行使法人的權利,在涉及到基層羣衆自治組織違法犯罪等情況時,需要對法人作出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結合實際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