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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立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嗎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71W

一、未設立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嗎?

未設立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嗎

未設立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是否有效並不取決於是否設立了分公司,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是: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Χ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Χ;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三、分公司設立的材料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檔案;

9、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檔案

並不是所有的發起人在公司運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都一定要設立分公司的,可以說從公司正式註冊成功之後就具備了和其他企業籤合同的資質,國家也不能要求總公司還沒有來得及運營的情況下就馬上設立分公司。所以,對籤合同方面的知識不能太過無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