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不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不可不可以用勞務出資。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不包括勞務出資。
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方式如下: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啓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不可以用貨幣出資。
2、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爲出資。
3、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4、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透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爲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不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不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不可以用貨幣估價並;
可不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額的規定是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規定是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是不可不可以低於註冊資本的20%,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不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可不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不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不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不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着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不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不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不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不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在公司制企業中股東可不可以否可不可以勞務出資
在公司制企業中允許股東可不可以勞務出資。
股東可不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不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不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不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不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不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不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不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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