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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挪用專款200萬什麼罪?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66W

公司法人在公司裏面的地位很高,很多事情都可以一人說了算。在一些管理混亂的小公司,法人得不到有效的監督,於是有的法人擅自挪用經營發展所需資金。這種行爲是違法的,情節嚴重還構成犯罪。那麼,公司法人挪用專款200萬什麼罪?下面小編結合刑法有關知識告訴大家。

公司法人挪用專款200萬什麼罪?

一、公司法人挪用專款200萬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

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三、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是多少?

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爲,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爲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公司法人挪用專款200萬什麼罪吧,公司法人作爲公司進階管理人員,挪用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構成挪用資金罪。像挪用200萬的話,應該是數額特別巨大,在量刑上面,法院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進行選擇。對於這類犯罪的認定,挪用時間是很關鍵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