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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中小股東訴權的方式有哪些?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5W

一、公司法3%中小股東訴權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3%中小股東訴權的方式有哪些?

當股東個人權利或公司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股東享有請求法院進行保護的權利,這就是股東訴權。它包括了股東個人利益的直接訴權和爲了公司的利益的代位訴權。

1、股東直接訴訟權

新修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股東的個人利益受到侵害時,他可以基於其作爲公司所有權人的股東身份提起旨在保護自己利益的訴訟。此處侵犯股東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代位訴訟(間接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於起訴的主體,而在於訴因和目的。

2、股東代位訴訟(間接訴訟)權

股東代位訴訟權也稱間接訴訟權,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爲了保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

新修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1)拒絕提起訴訟,或者(2)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3)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訴權的內容

股東訴訟分爲兩種:一是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二是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之訴。股東所涉的基本概念包括:訴權性質、訴訟主體、訴訟原因、判決的效力。

第一、訴的性質。通說認爲,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是形成之訴、決議無效之訴是確認之訴。當股東會議程序違法時,經股東請求法院給予撤銷後,原來的股東會決議形成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而形成新的權利義務;當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法或違反章程時,經股東請求法院做出確認決議無效或有效的判決,這不是形成新的權利義務也不具有給付的內容,因此決議無效之訴是確認之訴。

第二、訴訟主體。對原告的資格理論界爭議不大,爭議較大的是被告應由誰來擔當的問題,主要有兩種爭議;一種觀點認爲被告應是公司;另一種觀點認爲如果沒有實體法的權益爭議,則應作爲非訴案件處理,因爲只有起訴人而無被告;如果有實體法上的權益爭議,則應分爲三種情況處理:一是如果爭議的股東大會決議使公司受益,公司可以作爲被告;二是對股東大會決議投贊成票並因此受益的股東可以作爲共同被告;三是公司董事對違法的股東會決議負有個人責任時,也可作爲共同被告。

第三、訴訟原因。決議撤銷之訴所涉及的瑕疵比決議無效之訴所的瑕疵要輕微一些。前者涉及的主要是程序上的問題,後者涉及的主要是褓上的問題,如決議的內容損害了法律規定的中小股東的自益權與共益權。

第四、判決的效力。《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爲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後,該行爲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對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提起訴訟一經判決生效,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在現代市場經濟交往中,股東會決議作出後會與公司外部人發生聯繫,對他們來說並不知道公司股東會決議情況。因此應作出例外規定,從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股東刑事訴訟的權利在公司法中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行使訴訟權時還需要根據規定進行。訴訟的內容一般包括股東會決議撤訴之訴和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之訴。在訴訟的過程中應當明確訴訟的性質、訴訟的主體是誰、訴訟的原因以及最後判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