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合同主體適格被告嗎?
是否適格被告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依法成立,並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爲被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公司,不能單獨作爲被告,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爲被告。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第五十三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爲當事人。
二、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嗎?
可以,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爲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爲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爲一個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也是屬於總公司的一個附屬機構,但如果這個分公司只要有單獨運營的條件,那麼對於簽訂的合同是可以被作爲訴訟的主體,從而依法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對於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