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工作流程怎麼走?
一、監事會會議類型
1、定期會議(例行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我司監事會近幾年召開會議情況見附件);
2、臨時會議:存在以下情形時,監事會應當在10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1)監事提議召開時;
(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透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股東大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3)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爲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時;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被政府有關部門處罰或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6)其他情形。
監事會定期會議的決議與臨時會議的決議均屬監事會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註明: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透過監事會辦公室或直接向監事會經理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名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主要包括:提議監事的姓名、提議的理由、提案、提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收到提議2日內,監事會辦公室應當發出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
二、會議召集
由監事會經理召集和主持;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經理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三、會議通知
1、監事會辦公室提前2天將書面會議通知提交給全體監事和有關列席人員,同時準備好會議的相關材料(如簽到表、表決票、會議材料等);
2、通知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會議提案、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提議人及提議)、會議材料、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它監事代爲出席的要求、會務聯繫人等。
四、議事方式
1、每次監事會會議應由全體監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舉行;必要時,可邀請董事長、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列席;
2、監事應親自出席,不能出席的,應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內容主要包括:本人不能出席的原因、代理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及有效期、雙方簽名等),不出席又無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爲出席的則視爲棄權;
3、開會時,首先由召集人、主持人說明召集的原因及會議所通知的事項(提案)等,介紹完基本情況後逐一提請與會監事就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同時發表自己的明確意見。
基本上和幾乎是任何一個公司都會設立一個監事會來保障公司權力和義務層面的有序運營,和相關風險風控機制的管控得到有序化發展。在遇到公司層面風險時,監事會主要起着堵塞漏洞和監督層面的制約,使得公司得以在監督機制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