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不可以用勞務出資,因此作爲合夥出資的勞務必須既是該合夥人特有的專業技能,有些是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單純的提供體力勞動不能作爲出資。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所以說,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