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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合夥企業清算程序

欄目: 合夥聯營 / 發佈於: / 人氣:5.3K

在合夥企業清算條件成立的時候,可以對合夥企業進行財產清算。企業清算需參照國家現有法律進行,並且要按程序操辦,那麼中國的合夥企業法中對合夥企業清算程序是怎麼規定的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能爲您解惑。

中國的合夥企業清算程序

一、合夥企業清算程序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爲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合夥人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夥企業組織清算的,爲普通清算,又稱爲一般清算;合夥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爲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開始:

1、全體合夥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合夥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二、但我國《合夥企業法》對下列相關問題並無規定,使實際操作難以統一和規範

1、合夥企業解散的時日如何確定從法律規定來看,合夥企業自約定情形和法定情形發生之日起應當解散,當合夥人決議解散或合夥企業被依法吊銷時,合夥企業自決議和吊銷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解散。當合夥企業處於一種自動歇業狀態時,合夥企業的解散之日就難以確定;現實生活中,只是延續這種事實狀態,以期行政機構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如未年審或未透過年審而被依法吊銷執照)來確定解散之日。在此認爲立法應當規定自動歇業的期限來確定是否應予清算。

2、清算開始的時日和期限如何確定合夥人應當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清算或確定清算人進行清算;逾期未確定清算責任人的,合夥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爲清算開始之日。但法律對合夥人未在十五日內確定清算人,合夥人和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時效沒有作出規定。在此以爲,合夥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法律應當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的期限,應當規定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申請權的,其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的權利消滅,以促使合夥人和利害關係人及時主張權利,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立法應當參照我國法律對一般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規定來確定當事人申請指定清算的期限,即當事人應當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二年內行使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的權利,合夥人和合夥利害關係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該項權利的,該項權利消滅。

在中國的合夥企業法中,合夥企業清算程序可以細分爲兩種,分別是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經過合夥人同意批准的第三人或者合夥人自己進行的清算程序成爲普通清算程序,由法定機構進行清算的程序則稱爲特別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