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同意權的行使程序是:首先,股東就其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即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爲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