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具備的條件:
1、隸屬企業必須註冊資本全部到位,企業正常運轉;
2、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5、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6、有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7、有相應的財務覈算制度。
(二)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表;
2、原審批機關批准的檔案和原登記機關同意外出設立分支機構的核準函;
3、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4、隸屬企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需原登記機關蓋章有效);
5、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6、隸屬企業註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7、隸屬企業上月的資產負債表;
8、合資(合作)公司合同複印件(獨資公司爲章程複印件);
9、場地使用證明(租房協議及產權證);
10、隸屬企業撥給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撥款證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檔案、證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開業登記
(一)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二)應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