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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公司解散 / 發佈於: / 人氣:2.06W
公司解散的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解散分爲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
自願解散的程序
1、股東(大)會做出決議;
2、成立清算組並完成清算;
3、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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