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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

欄目: 稅務資訊查詢 / 發佈於: / 人氣:4.28K
稅務行政許可專用章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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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專用章制度

1、公司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統一編號的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2、合同專用章由有關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3、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照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4、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一)各有關部門的合同專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歸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報告的審批、合同專用章的登記、留樣、發放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凡需刻制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必須由申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時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專用章刻制的數量、要求和樣章草圖,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審查後統一辦理。

(三)凡持有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做到合法使用、專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攜帶外出,應事先辦理借用手續,用後立即歸還。

(四)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五)凡遇合同專用章遺失,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並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備案,在當地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辦理相關證明材料。

(六)凡遇合同專用章變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請程序與手續與新申請相同,原合同專用章交還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處理。

綜上,法律沒有限定分公司沒有資格做合同專用章,如果分公司的經營權很大程度的受到總公司的限制,這樣一來也不便分公司日後業務的開展。可是,對於分公司所籤的這每一份合同產生的法律效力,總公司都是具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