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辦理他項權證的這種事情也不僅是針對普通公民個人的,因爲公司有的時候爲了資金的正常運轉也有可能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公司能夠抵押的資產也是屬於公司的一些跟借款的數額相匹配的不動產,在抵押登記辦理好了以後,等於公司也是有他項權來約束的。那麼,在我國什麼公司有他項權?
在我國什麼公司有他項權?
他項權是我國特有的概念,其全稱是他項權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運輸工具等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爲設定,並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權利。
目前我國的他項權利登記制度還不完善,人們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是土地和房屋的他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所以,公司的房屋可以辦理抵押,但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首先大家要具體的搞清楚他項權的概念,如果說公司有他項權的話,那麼意味着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是房屋是被相關的借款機構擁有一定的處置權利的,那種性質的公司在轉讓的時候就受到限制,不過公司宣佈破產的情況下他項權證也意味着是有一定的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