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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償權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17W

有下列原因:
1、侵權行爲。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23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覈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覈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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