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權不可以變更。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經本村委會同意;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爲同村人;三是轉讓人戶口已遷出本村或“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