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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房須經過哪些法律手續才能拆除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6.47K

違章建房須經過哪些法律手續才能拆除

各地嚴禁搭建違章建築的這種規定,不是說單純的就是爲了美化城市面貌的,關鍵是這些違章建築在修建的過程當中很有可能程序,相關的資質,甚至修建起來以後當事人在居住的時候都非常的危險。不過對於違章建築,國家有關部門不能發現以後馬上就拆除的。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違章建房須經過哪些法律手續才能拆除?

違章建房須經過哪些法律手續才能拆除?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爲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爲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資訊(比較重要的資訊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絕大部分拆遷戶一見到政府人員詢問或是調查就嚇個半死,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爲在恐懼和害怕中往往會出錯。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實踐中有些執法人員會用威逼利誘的手段讓你說一些方便他們調查的話,比如如果你不老實交代會從嚴處理等等。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你一定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執法人員嫌麻煩不願意修改的話,建議你就不要簽字。如果你確認筆錄沒有問題你要簽字的話,要注意:一是筆錄如果是幾頁紙的話,你一定要每頁都要簽字;二是在最後簽字的時候一定要頂着筆錄的內容簽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間,以防止他們事後揹着你再添加內容;三是不要忘了寫上日期。

第三步,決定程序

(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

很多人認爲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爲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爲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

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強烈建議你千萬不能再錯過了,否則事實上政府部門認定你的房屋爲違章建築是違法的,但你要錯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這個程序的話,那麼政府處罰你錯了也變成是對的了。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

因爲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甚至可以這樣說,同樣是律師,如果他不是專業從事拆遷的律師,對拆遷業務來講,這位律師也是外行,就別說在遇到拆遷的時候臨時下功夫苦讀熟讀拆遷相關法律的拆遷戶了。我們每個月都能接觸到拆遷戶自己照貓畫虎式的進行維權到無法操作時向我們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這種情形我們也無能爲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經不可挽救了,由於時間的原因,我無法一一羅列他們的錯誤之處供大家借鑑。我只想對這樣的人說,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當兒戲當自己法律水平的試驗品。第二,最好聘請外省律師。這個不是外地律師水平高的問題,而是拆遷都是當地政府主導的,當地律師往往會受到干預。如果聘請外省律師就可以很好的避免這個問題。具體聘請外地的哪個律師,我給不了你很好的建議,這個需要你自己去睜大眼睛去選擇。

四是隻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纔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

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纔可以拆除。

拆除違章建築首先也是要立案的,比如說有些民衆發現違章建築以後,直接向當地的規劃局投訴即可,規劃局當中的工作人員還要對違章建築進行具體的調查,之後纔會做出拆除的這種決定,而且這種決定是必須要送達到違章建築所有人手中的,當事人對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話,還要有一定的司法救濟的途徑,最後才能夠被強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