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三)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