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
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爲準。
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風險
簽約準備階段的風險;
合同條款確定階段的風險;
合同審定簽字階段的風險。
3、建設施工合同注意事項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無效,以及合同效力的衝突;
建築施工合同無效的後果;
建築施工合同解除。